SOGO論壇

標題: 禁止並娶有近親關係的兩女人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5-1 20:29:46     標題: 禁止並娶有近親關係的兩女人

禁止並娶兩姐妹,或侄女與姑母、或外甥女與姨母,或有近親關係的兩個女人,即使兩女人之一是允許男人聘娶的物件。真主說:(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的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以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四: 23)。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禁止我們並娶侄女與姑母,或外甥女與姨母。法茹宰的傳述:我原娶姐妹二人爲妻,信奉伊斯蘭教後,穆聖對我說:“你隨意休掉其中一位。”伊本·安巴斯的傳達:穆聖禁止男人並娶侄女與姑母,或外甥女與姨母,並說:“若你們並娶,那會影響近親關係。”妥力哈之子胡賽尼的傳述:穆聖禁止姐妹倆嫁一男人,以免破壞骨肉關係。這兩段聖訓說明禁止並娶兩姐妹的道理是以免影響近親關係。因爲那會導致她倆相互嫉妒,乃至仇視,及無休止的爭風吃醋。

禁止並娶有近親關係的兩女人,或在妻子守制期內娶其近親。

衆學者公決:如果丈夫按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那麽,在她守制期間,不許他娶其姐妹或姨母,或姑母,或外甥女,或侄女,直到守制期結束後,則不然。因爲在她守制期間他倆的婚姻關係尚未結束,丈夫有權隨時挽留妻子。如果丈夫按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在她守制期間,可否娶其姐妹、姑母、姨母、外甥女、侄女的問題衆學者有異議。阿裏,穆紮黑德,哈奈菲派,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丈夫不許娶被休妻子的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直至守制期結束而後已,因爲守制期內,婚約仍然有效,妻子的生活費仍由丈夫負擔。伊本,蒙宰爾說:我贊同馬立克的主張,丈夫有權娶被休妻子的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沙菲爾主張:如果男人按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那麽,婚姻已告終。無妨娶妻子的任何近親。假若一男人同時並娶了兩姐妹,即使兩者均沒有婚姻障礙,[注]那麽,兩者的婚約均無效。可實施婚約無效的律例,雙方必須要分離,否則,法官強行分離。如果同床而分離,那麽,兩者均無聘儀,因爲僅僅的訂婚無任何法律作用。如果同床後分離,那麽,被同床的女人可得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或少於一般女人類似的聘儀,或雙方已定的聘儀,並實施婚約無效後的律例。如果兩者之一人有婚姻障礙,如有夫之婦,或正在守制,而另一人沒有婚姻障礙,那麽,她的婚約則有效,而另一人的婚約無效,對她實施婚約無效的律例。

假若一前一後的並娶了兩姐妹,同時兩人都具備了訂婚的要素和條件,那麽,前者的婚約有效,後者的婚約無效。如果兩姐妹之一具備了訂婚的要素和條件,而另一人則未具備,那麽,具備訂婚的要素和條件者的婚約則有效。不論締約的前後次序。如果男人不知道訂婚的前後次序,或知道而忘了,那麽,兩者的婚約均無效,對她倆須實施婚約無效的律例。


--------------------------------------------------------------------------------

注:此處所述的婚姻障礙是指有夫之婦,或姐妹之一正在守制等。

來源:伊斯蘭教法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