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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丈夫有權帶妻子搬遷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5-14 18:17:58     標題: 丈夫有權帶妻子搬遷

丈夫有權帶著妻子隨意遷居。真主說:(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你們不要妨害她們,而使她們煩悶)(《古蘭經》六五:6)。經文中的“不要妨害她們”是丈夫的搬遷不應以傷害她爲目的,而應以共同生活、繁衍子孫爲目的。若丈夫搬遷的目的是傷害她,使她煩悶,如迫使她給他退一部分聘儀,或免付他應負的一部分生活費,或他不忠於她,象類似的情況,妻子有權拒絕搬遷,法官有權裁決,妻子可以不答應丈夫的要求。衆法學家主張:以下情況下,妻子方可拒絕丈夫的要求。搬遷對妻子造成傷害。如路途不平安,或有難以忍受的困苦,或途中遭歹徒搶劫。

埃及民法規定:如果無法確定搬遷對夫妻有無利益時,沒有必要僅憑夫妻間的信任,而由法官酌情處理,未必詳細調查,而應注重夫妻搬遷的緣故和遷往地區的狀況;例1:搬遷的動機是良好的,是爲了達到某種目的。例2:丈夫能支付路途費用,還有資本做生意,維持家庭費用,或有一技之長,能供家屬費用。例3:遷往路途平安;生命、名譽、財産不會受到侵害。例4:妻子能忍受風塵之苦。例5:遷往之地不是有傳染熱病,瘟疫等病區。例6:妻子能適應遷往之地的氣候。例7:妻子的尊嚴在異鄉象自己的家鄉一樣能受到保護。例8:從物質和禮遇方面妻子不受到傷害。以上諸例均以環境而定。因人制宜,因地制宜。精明的法官應懂得這一點。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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