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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 休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5-23 00:27:30     標題: 討 休

討 休

夫妻生活應建立在相互依戀,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和睦相處,互盡義務,互享權利的基礎上。但在日常生活中難免發生嗑嗑碰碰,爲此,伊斯蘭囑咐雙方相互忍讓,儘量避免矛盾的因素。真主說:(……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麽,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爲,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古蘭經》四:19)。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男信士不要厭惡女信士,如果他厭惡她的某種性格,或許又會滿意她的另一種性格。”如果夫妻間的厭惡加劇,彼此無法忍讓,矛盾激化,難以解決,致使失去了維繫家庭的基礎——互相依戀、互相愛悅、互相憐憫、互盡義務、互享權利。而夫妻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伊斯蘭規定了解決夫妻矛盾的唯一辦法。如果丈夫厭惡妻子,則有權休妻,他可按真主規定的休妻制度,實施自己的權利。如果妻子厭惡丈夫,那麽,她可按伊斯蘭規定的討休制度,要求解除夫妻關係。給丈夫退還結婚時所得到的聘儀,以示夫妻關係結束。真主說:(……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産,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們恐怕他們倆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麽,她以財産贖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二:229)。

丈夫接受妻子退還的聘儀(也稱贖金)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因爲他給妻子送了聘儀,付出了結婚費用,給她提供了生活費,而妻子對此情淡意薄,提出離婚,所以,妻子給丈夫退還聘儀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夫妻彼此矛盾,丈夫提出休妻,則他有權休妻,他應負有關休妻的一切費用。如果妻子提出離婚,則她有討休權,她應負有關討休的一切費用。

討休源於蒙昧時代。佐勒布之子阿米勒把女兒嫁給了自己的侄子哈勒斯之子阿米勒,她一過門就逃跑了,阿米勒把此事告訴給了岳父。岳父說,我不能讓你人財兩空,我給你退還你所送的聘儀以示討休。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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