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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撤回控奸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5-29 01:27:36     標題: 撤回控奸

撤回控奸

如果丈夫撤回控奸,他將應受誣告的法度。真主說:(凡告發自己的妻予,除本人外別無見證,他的證據是指真主發誓四次,證明他確是說實話的)(《古蘭經》二四:6)。

如果丈夫未能舉證、發誓,那麽,他要按一般人一樣對待,不留情面,要受誣告的法度。穆聖對黑倆裏說:“你應舉出證據,否則遭受真主的懲罰。”這也是三位教長的主張。

艾布哈尼法主張:如果丈夫撤回控奸,那麽,不應立即受到法度,但要拘留他,澄清實事,要麽他控奸發誓,或承認誣告;若他承認誣告,則應受誣告的法度。如果妻子拒絕發誓,那麽,她要受通姦的法度。這是馬立克,沙菲爾的主張。

艾布哈尼法主張:如果妻子拒絕發誓,則先不給她執行通姦的法度。但要拘留她,直到她發誓或承認姦情。若她承認了姦情,則對她執行通姦的法度。艾布吾瑪麥的傳述:穆聖說:“除三件事外,不得殺害穆斯林;有婦之姦夫,歸信後叛教的人,無理殺人的人。”

如果妻子拒絕發誓,那麽,不能因此處以死刑。如果處以死刑,則違背了教律的原則。大部分法學家主張:如果妻子拒絕發誓,既不必交納罰贖,更不該處以死刑。

伊本•路世德說:總而言之,處以死刑的教律原則是要有確鑿的證據或承認姦情。

所以,艾布哈尼法對此問題的主張最爲正確。沙菲爾也贊同艾布哈尼法的這一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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