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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現場自由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6-9 07:07:36     標題: 現場自由

現場自由

交易雙方一方願賣,另一方願買,達成協定後,只要雙方未離現場,而且未聲明沒自由權時,雙方均有成交與不成交的自由。往往交易的某一方急於成交,爾後他覺得不合算,而不實施商約,教律規定他有自由權,以便彌補急於成交所帶來的損失。黑咱姆之子哈克姆的傳述:穆聖說:“交易雙方未分手前,都有自由權。若兩人誠實,說明商品缺點,交易必有福利。若兩人撒謊,隱瞞商品缺點,交易則失福利。”這段聖訓的含義是只要交易雙方未離開現場時,都有自由權,要麽成交;要麽不成交。離開現場根據情況而論。從小範圍而言,離開原地就算爲離開現場。從大範圍而言,離開原地二三步就算爲離開現場。若兩人同時站著,或一起出去時,那麽,仍有自由權。側重的主張是:離開現場按風俗習慣而論,習慣中論爲離開現場的,就算爲離開現場,否則不論。

伊本•歐瑪的傳述:我給穆民長官奧斯曼賣了我某山谷的財産,他給我給了他海白爾的財産,當我倆一成交,我馬上就離開了他的家,惟恐他反悔。但聖行是交易雙方離開現場之前,都有自由權。聖門弟子、再傳弟子中的大部分學者也執行此遺訓。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現場自由權只能在以下專案中受論;交易、調解經濟糾紛、兌賬、出租等有關經濟契約。至於非有關經濟契約,如婚約,討休,其中不論現場自由權。同樣,合資、集資、委託的契約也不論現場自由權。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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