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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租賃的教律依據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6-13 07:30:14     標題: 租賃的教律依據

租賃的教律依據

天經、聖訓、公決規定租賃爲合法。真主說:(難道他們能分配你的主的恩惠嗎?我將他們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計分配給他們,我使他們彼此相差若干級,以便他們層層節制。你的主的恩惠比他們所積蓄的更優美)(《古蘭經》四三: 32)。又說:(……如果你們另雇乳母哺乳你們的嬰兒,那麽,你們毫無罪過,但須交付照例應給的工資。你們當敬畏真主,當知道真主是明察你們的行爲的)(《古蘭經》二:233)。又說(那兩個女子中的一個說:‘我的父親啊!請你雇用他。你最好雇用這個又強壯又忠實的人。’他說:‘我必定以我的這兩個女兒中的一個嫁給你,但你必須替我做八年。如果你做滿十年,那是你自願的,我不願苛求於你。如果真主意欲,你將發現我是一個善人)(《古蘭經》二八:26—27)。

《布哈裏聖訓實錄》中有:穆聖曾雇用一位白尼吉萊族的人作向導,名叫艾勒格圖之子阿布頓拉,他是一位閱曆豐富的向導。《伊本•馬哲的聖訓集》中有:穆聖說:“雇工的汗水幹之前,你們應把工錢付給他。”艾布萬嘎斯之子賽爾德的傳述:我們原來給人作佃農,把水田的莊稼給予地主。後來穆聖禁止了這種做法,命令我們用金幣和銀幣租地。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雇放血匠放了血,給他給了工資。衆法學家公決:租賃爲合法。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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