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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得到先買權的條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6-15 00:44:21     標題: 得到先買權的條件

得到先買權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得到先買權:

第一:有先買權的東西必須是不動産。如土地及其內的果木,或住宅及其內的建築物、門、牆櫃等能整體出售的東西。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裁決:“凡是夥買的東西,無論住宅和莊院,未分前,合夥者都有先買權。”衆法學家對此問題的主張跟聖訓內容一樣。麥加學者和字面派學者主張:任何東西中都有先買權,如果說在不動産中對合夥者不給先買權,會造成傷害,那麽,在動産中不給合夥者先實權同樣會造成傷害。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裁決:“任何東西中都有先買權。”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任何東西中都有先買權。”伊本•哈茲姆主張:凡兩人或兩人以上夥買的東西,未分前,均有先買權。無論是土地、果木、奴隸或奴婢、寶劍、食品、動物等能出售的東西。

第二:得到先買權者必須是夥友,而且先合夥,後出售,兩個合夥者的股份是共有的難能分開的。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裁決:“凡合營的買賣,貨物未分前,夥友有先買權,分了賬一切手續結清後,便無先買權。”此段聖訓的意思是凡是合夥的,共有的,能分的東西都有先買權,一旦分了賬,雙方的手續結清後,便無先買權。如果在能分夥的東西中給夥友確定了先買權,那麽,可以強迫夥友接受分夥。但條件是被分後的東西象分夥前那樣有利用價值。如果分配後沒有利用價值,那麽,就沒有先買權。按最正確的主張,凡被分後,失去利用價值的東西均無先買權,如浴室和手磨。穆賽義布之子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裁決:“凡是合夥經營的東西,未分前,夥友都有先買權,分了賬一切手續結清後,便無先買權。”這也是阿裏、歐瑪、馬立克、沙菲爾等學者的主張。

衆學者公決:合夥的東西未分前,夥友出售自己的股份時,其他合夥者可得四分之一貨物中的先買權,其餘的人按出售的價格各得其份。如果出售了相當於一件衣服的東西,那麽,他照此收款。衆學者並主張:鄰居沒有先買權。對此問題哈奈菲派有異議;先買權是有順序的,首先給予未分夥的合夥者,其次是已分夥的合夥者,其次是最靠近的鄰居。給予先買權的東西是道路、庭院。有的學者持中和的主張:凡是公用的道路、井水等須得確定先買權。凡是私用的道路沒有先買權。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同一條巷的鄰居最有先買權,若他不在家時,應等其歸采。”伊本•蓋伊目說:紮比爾所傳的聖訓說明了這一問題的精神意義。所以,對此任何學者無異議。

第三、通過經濟交易可以得到對方財産的先買權,但對方的財産必須是能交易的或帶有交易性質的,如對方的財産是通過承認不動産的契約後所得的,或所得的是死刑罪的血鍰或通過互惠互利交易後所得的東西,因爲實際上這些均屬交易。凡非交易而得的東西中沒有先買權。如非互惠互利被贈送的東西,或被遺囑的東西,或被繼承的東西。伊本•路世德說:對換土地中是否有先買權的問題;馬立克有三種主張:1、對換的土地中有先買權;2、對換的土地中沒有先買權;3、對換在合夥者之間進行時,沒有先買權。對換在外人之間進行時有先買權。

第四、有先買權資格的人知道對方出售東西時,應立即要求先買權;知道有把握得到先買權時,要求得到先買權爲當然。如果知道對方出售東西而無故拖延未去要求先買權,那麽,他已失去獲得先買權的資格,因爲有先買權的人知道對方出售東西而沒有立即要求先買權,仍拖延保留先買權,那麽,會對其他買主造成傷害,因爲其他買主必定沒有先買權,所以,他不會煞費苦心的去得到此東西,惟恐他得到此東西後,有先買權者輕而易舉的拿走,致使他白費心機。這是艾布哈尼法、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的主張。如果有資格得到先買權者不在場,或不知對方出售的東西,或不明白有關先買權的律例,而未立即要求先買權,那麽,不會失去其先買權的資格。伊本•哈茲姆等學者主張:按教律有資格得到先買權者,不會因不要求得到先買權而失去先買權。即使時隔八十年之久,唯有自行放棄此權利時,則不然。至於有些學者所持的立即要求先買權的主張是無稽之談,更不允許把此主張強加于穆聖。馬立克主張:立即要求先買權不爲當然,要求此權的時間是無限的。

第五、如果貨主已出售了東西,那麽,有先買權的人想要此東西時,則把貨款退給買主,得到先買權。如果東西是有市價的,則按市價付款。如果能估價,則估價付款。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擁有先買權者以同樣的價格對貨物比別人最有先買權。”如果有資格得到先買權而無能力支付全部貨款時,那麽,他已失去了先買權。馬立克、罕伯裏派主張:如果對購買者所退的貨款是全部延期的或部分延期的,那麽,有先買權者根據協定可以延期退款,或陸續退款,條件是待到他富有,或找富有者來擔保。否則,爲了維護購買者的利益,他應立即退付全部貨款。沙菲爾、哈奈菲派主張:有資格得到先買權者是自由的,若他願意,就提前付款,提前得到先買權,否則,推遲到約定的時間付款。

第六、有資格得到先買權者必須接受整盤交易,如果他只要求得到部分東西的先買權,那麽,就失去了整個東西的先買權。如果合夥的幾人有先買權,而其中的部分人不要先買權,那麽,有先買權者要接受整盤交易的貨物,不能分別交易。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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