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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即實施的、附加條件的、定時的擔保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6-18 00:52:53     標題: 立即實施的、附加條件的、定時的擔保

立即實施的、附加條件的、定時的擔保

無論立即實施的、附加條件的、定時的擔保均有效。

立即實施的擔保是,擔保者說:現在我爲某人正式作擔保。衆學者主張:一旦擔保者說:我承擔了,我擔保了,我保證了;或說你借債我擔保;或說向我要債。象這類形式的言詞均能表達擔保之意,擔保有效。一旦締訂擔保合同,擔保人可以立即償還,或延期償還,或分期償還債務。如果債務是立即償還的,而擔保人要求延期償還時,那麽,擔保有效。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替一人擔保了十枚金幣的債務,限期一月還債,到期穆聖替他還了債。此段聖訓說明,如果債務是立即償還的,而擔保人要求延期償還時,擔保有效。到期前擔保人不得再要求延期。

附加條件的擔保是,擔保人說:如果你給某某人借錢,我可以爲你作擔保。真主說:(……他們說:“我們丟失了國王的酒杯;誰拿酒杯來還,給誰一馱糧食,我是保證人。”)(《古蘭經》十二:72)。定時的擔保是,擔保人說:如果到萊麥丹月,我可以爲你作擔保。這也是艾布哈尼法和部分罕伯裏派學者的主張。

沙菲爾主張:附加條件的擔保無效。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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