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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嬰未坐兒童座椅摔死 父被訴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6-20 00:44:36     標題: 嬰未坐兒童座椅摔死 父被訴

嬰未坐兒童座椅摔死 父被訴

  台中男子張先生去年帶妻兒女三人逛大賣場,驅車返家時將九個月大的兒子放在副駕駛座上,駛往地下停車場,中途緊急煞車,兒子跌落腳踏板,送醫後不治。台中地檢署認為,張未遵守一歲以下幼童應坐兒童座椅規定,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張男出庭時向檢察官說:「現在車上已安裝兒童座椅,不會讓這令人悔恨的事再發生。」
  去年六月二十五日晚,張先生(二十八歲)開車載妻子、二歲女兒及兒子返家。張男一手抱著哭鬧兒子、一手開車。回到住處後,張妻及女兒先下車,他為方便控制方向盤,先把兒子放在副駕駛座。
  不料車子開到地下三樓至四樓彎道時,因斜坡太陡他緊急煞車,兒子竟跌落到腳踏墊,全身癱軟、嘴唇發青,在加護病房住院二百三十三天後仍因顱內出血不治。

法律教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4項:「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規定: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01年5月30日修正第31條第3項:「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2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此乃刑法實體請求之部分,又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對造無意對當事人提告,檢察官仍得依法提起公訴,因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涉及重大法益,故國家賦予檢察官對加害人提出公訴之公權力,並非交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之。

新過失之定義偏向於客觀在的規則、規範,也就是應遵守社會生活所要求的客觀注意,以至於沒有採取迴避的措施(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所造成之結果。

本案意外原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張男疏失違反條例,不但未設安全座椅,更讓僅九月大的孩子乘坐於前座,而導致孩子死亡,有過失致死罪責適用。

近期因幼兒防護措施不當導致意外事件層出不窮,因而促成法條的修正,家中有孩童的家屬請注意,不要因一時的大意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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