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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護民應遵守的律例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7-2 00:42:09     標題: 被護民應遵守的律例

被護民應遵守的律例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被護民要遵守伊斯蘭的法律。

1、經濟關係:不允許他們違背伊斯蘭教義而經營,締結高利貸契約和其他違法的契約。

2、遵守規定的法度:只要他們觸犯伊斯蘭的任何法律,他們跟穆斯林一樣同樣受到抵償,執行法度。穆聖曾以石擊斃了兩個已婚的搞姦淫的猶太教男女。

至於有關宗教方面的信仰、功修與家庭有關的休妻、離婚等,根據教律原則,他們在這方面享有絕對的自由,教法的原則是:你們不要傷害僧侶,不要干涉他們的信仰。

如果被護民向穆斯林要求裁決時,應按伊斯蘭教義給予裁決或拒絕裁決。真主說:(……當他們來訪問你的時候,你可以給他們判決,或拒絕他們。如果你拒絕他們,他們絕不能傷害你一絲毫。如果你給他們判決,你當秉公判決。真主確是喜愛公道者的)(《古蘭經》五:42)。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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