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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武器狩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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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7-13 01:06:05
標題:
用武器狩獵的條件
用武器狩獵的條件
1、武器要射穿獵物的身體。
哈特姆之子阿金依的傳述:我問:主的使者啊!我們是狩獵爲生的。我們是否食用獵物?穆聖說:“凡是你們所宰的,對你們是合法的,你們誦真主之名而射穿的獵物可食之。”紹卡尼說:此段聖訓說明了,打獵必須要打穿獵物,即使用重鈍器打穿致死,所以,用火藥和子彈的獵槍而射中的獵物食爲合法,因爲子彈能徹底打穿獵物超過一般獵具。它應按獵具對待,只要打獵時,誦了真主之名,所捕的獵物,食爲合法。
禁止食用槍打中的,未宰的,這論爲捶死的,正如聖訓中所述的那種槍所打的獵物,食爲非法,因爲其槍彈是用泥作的,曬乾後,以此打獵。使用這種槍彈的槍不能按使用火藥,子彈的槍對待。所以,伊斯蘭教禁止食用用這種槍所狩的獵物。
禁止食用以石頭和類似石塊的東西所打的獵物。穆聖闡明此道理說:“用石塊不能打獵物,也不能消滅敵人。但它能打掉牙齒,打瞎眼睛。”
禁止食用像棍一樣的鈍器等打死的獵物。但未打死活著被宰的可以食。阿金依的傳述:我問:主的使者啊!用木標槍打中的獵物可否食之?穆聖說:“木標槍刺穿的可以吃,木標槍打死的不可吃。”
2、狩獵者打獵時要誦主之名。衆法學家公決:念“奉真主之名”是教律規定的。其依據是上述艾布蘇爾萊布等其他人所傳的聖訓。但他們對其論斷有異議;艾布掃勒等學者主張:狩獵時念“奉主之名”是可食的條件。若故意或疏忽而未誦真主之名時,食其爲非法。艾布哈尼法主張:念奉主之名是在記憶的情況下爲條件。若遺忘未誦讀時,其獵物爲合法。若有意未誦讀真主之名時,食獵物爲非法。這也是馬立克的主張。
沙菲爾和部分馬立克派的學者主張:狩獵時奉主之名爲聖行。儘管故意未念,食獵物不爲非法,而爲合法。他們認爲狩獵時,念奉主之名爲可佳。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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