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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部落格賣槍 PO上網炫耀試用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7-20 00:48:40     標題: 部落格賣槍 PO上網炫耀試用

部落格賣槍 PO上網炫耀試用

  科技發達,有許多民眾常常利用部落格分享美食、旅遊甚至商品。但居然有人利用部落格販槍管道!販槍集團公然將如何改造槍彈及試槍畫面傳送上網路部落格展示火力,此販槍集團還涉及多起酒店槍擊及暴力討債毆打案,刑事局中心破獲,逮捕販槍集團等嫌犯共六嫌,起初改造槍彈證物,將深入追查究竟多少槍彈流入市面,賣出多少槍彈。
 
法律教室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特別制定相關法條,以管理槍砲彈藥刀械,罰則之重,民眾應謹慎注意。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不相信有愛    時間: 2012-7-20 01:03:14

那大大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是生存遊戲那種!幾假亂真的槍枝呢?
也會被判刑嗎?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7-20 18:54:25

不相信有愛 發表於 2012-7-20 01:03  
那大大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是生存遊戲那種!幾假亂真的槍枝呢?
也會被判刑嗎? ...


相關法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二十條之一   (模擬槍之公告查禁及處罰)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作者: dg88868    時間: 2012-7-20 19:18:29

智商低的人當罪犯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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