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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贈品有效的條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7-23 20:20:55     標題: 贈品有效的條件

贈品有效的條件

1、贈品是實有的物品。

2、贈品是有價值的財産。

3、贈品是贈送者擁有的東西,是可以轉手交換的擁有權,所以,贈送河中的水,海中的魚,空中的鳥,清真寺,禮拜堂無效。

4、贈品不與贈者的主權發生任何關係,如贈地上的莊稼、樹木、建築物,而不贈地皮。應該分開交給受贈者,致使受贈者完全得到擁有權。

5、贈品不是公有的財産,是個人的,因爲個人的財産象抵押品一樣,可以收取。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贈品是不是個人的,不是贈送的條件。並主張:未分配的公有財産可以作爲贈品。

馬立克派主張:可以贈送不能出售的東西。如贈撿到的,他人己丟失的駝,未成熟的農產品和被搶劫的東西。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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