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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誓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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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1 01:04:27
標題:
盟誓的種類
盟誓的種類
盟誓有三種:1、無意的盟誓;2、有意的盟誓;3、謊誓。
1、
無意的盟誓及其論斷
無意的盟誓就是:一個盟誓者說:(誓于真主!你一定要吃或一定要喝或一定要參加等,但以此沒有盟誓的意圖,也稱爲妄言,失言。阿依舍說:真主說:“真主不爲無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古蘭經》二:225)。此段經文是針對這種人下降的,他常說:指主發誓!絕不,指真主發誓!是的,指真主發誓!絕對不。
馬立克、哈奈菲派等學者主張:無意的誓言是發誓者爲某件事發誓,旨在得到別人的信任,但結果事得其反時,這屬於失言。這種發誓的論斷是不交納罰贖,也不受責備。
2、
有意的發誓及其論斷
有意的發誓是發誓者謀圖決意發誓,這是一種有意圖的,故意的發誓,並不是習慣,風俗中所說的口頭語。有的學者主張:有意的誓言是發誓者發誓做或不做未來的一件事。其論斷是:一旦毀誓須交納罰贖。真主說:(真主不爲無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但爲有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真主是至赦的,至容的)(《古蘭經》二:225)。又說:(真主不爲無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卻爲有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破壞誓言的罰金,是按自己家屬的中等食量,供給十個貧民一餐的口糧,或以衣服贈送他們,或釋放一個奴隸。無力濟貧或釋奴的人,當齋戒三日。這是你們發誓後破壞誓言時的罰金。你們應當信守自己的誓言。真主爲你們如此闡明他的迹象,以便你們感謝他)(《古蘭經》五:89)。
3、
謊誓及其論斷
發謊誓的目的是侵犯他人權利,或謀圖騙人、欺詐人。
發謊誓屬大罪,不交納罰金。因它比交納罰金的罪惡更嚴重。因爲這種人必入火獄,他須向真主懺悔,若以此損害他人權利時,應把權利給其主人。真主說:(你們不要以盟誓爲互相欺詐的手段;以免站穩之後再失足,而你們將因爲阻礙真主的大道而嘗試災禍,你們還要受重大的刑罰)(《古蘭經》十六:94)。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五件罪惡罰贖不起作用:舉伴真主,無故殺人,誹謗信士,發謊誓、無理的騙取他人的財産。”阿慕爾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大罪是;以物配主,悖逆雙親、殺人、發僞誓。”胡賽尼之子儀姆蘭的傳述:穆聖說:“發謊誓而被實踐者,一定倒坐火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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