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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爲了自身的利益可以毀誓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3 01:08:03     標題: 爲了自身的利益可以毀誓

爲了自身的利益可以毀誓

教律原則是盟誓者應該履行其誓言,但盟誓者認爲毀誓能帶來更大的利益時,可以毀誓,交納罰金。真主說:(你們不要爲自己的盟誓而以真主爲障礙,以致不能行善,不能敬畏,不能調解……)(《古蘭經》二:224)。此段經文的含義:你們不要把以真主的盟誓作爲你們行善、敬畏、調解的障礙。

真主說:(真主確已爲你們規定贖誓制……)(《古蘭經》六六:2)。就是說:真主爲你們制定了交納罰金來解除誓言。

穆聖說:“如果你們盟誓做某件事,見到了比它更好的一件工作時,幹更好的工作,毀誓而交納毀誓的罰金。”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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