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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婊字值萬金 公公罵媳罰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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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9 00:39:19
標題:
婊字值萬金 公公罵媳罰1萬
婊字值萬金 公公罵媳罰1萬
屏東縣鹽埔鄉潘姓男子與媳婦相處不睦,用台語怒罵媳婦「有婊」,被媳婦告上法院,公公否認妨害媳婦名譽,先辯稱是說「有 」,並非「有婊」,後又改口說是「代表」,但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都不採信,判被告1萬元罰金。
99年9月間,潘姓男子在住處前和媳婦發生口角,他用台語罵媳婦:「又沒給她動到,說我們家裡人打她,你看她『有婊』沒有!」當時有鄰居、友人在場,媳婦面子掛不住,憤而對公公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公公否認住處前院是「公開場合」,也否認辱罵媳婦「有婊」,辯稱當時是說「有 」,不是「有婊」,公公更請當時來訪的鄉民代表作證,並改口稱既沒說「有婊」,也不是說「有 」,而是「代表」,反指媳婦聽錯了,以為遭受辱罵。
法官會勘現場,發現被告住處前院的圍牆很低,院子大門是欄柵式低矮鐵門,並緊臨馬路、鄰居,一般人可以清楚觀察到院子內動靜,認定屬於開放空間。
法官並認為,被告供詞反覆,一下子主張講的是「有 」,一下子又說是「代表」,不無避重就輕之嫌,翻開國語辭典,解釋「婊」字是俗稱賣淫妓女、罵女人的粗話,因此判決被告罰金1萬元,1個字判罰1萬元,鄰居都說:「好貴的字」。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屬實害犯,保護個人法益,因此該罪之的成立需要有具體被侵害者,簡單而言,最基本要有:
1.行為人
2.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行為客體(被害人)
4.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在公開場合下為之屬之)
5.該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6.涉及公益而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
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於本案新聞之判決書指出,「婊」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字是俗稱賣淫妓女、罵女人的粗話,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加上被告住處前院的圍牆很低,院子大門是欄柵式低矮鐵門,並緊臨馬路、鄰居,一般人可以清楚觀察到院子內動靜,認定屬於開放空間。因而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適用。
由於現在社會生活步調較為緊張,時常發生不必要的小磨擦。因此更應修養自身EQ,讓事情能圓滿處理,才不至於進行到訴訟的階段喔!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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