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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能繼承遺産的因素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9 01:00:03     標題: 不能繼承遺産的因素

不能繼承遺産的因素

禁止繼承遺産的人是具備不能繼承遺産因素的人,但他具備了一種剝奪繼承資格的屬性。這種人稱之爲不能繼承遺産的人。

1、奴隸 :無論是奴役或半奴役。

2、故意殺人犯:如繼承人謀殺了被繼承者。衆學者公決:殺人犯不得繼承。穆聖說:“殺人犯不得繼承。”除故意殺人犯外,其他殺人事件中衆學者有異議;沙菲爾主張:凡是殺人者都得剝奪繼承權,即使小孩,精神失常者,或因執行法度或抵命而傷人性命者。馬立克派主張:剝奪繼承遺産的人是直接或間接的故意殺人者。埃及司法把這一主張列入憲法第五條:“不能繼承遺産的因素是故意殺害被繼承者的人,無論兇手直接殺害或同謀殺害,或作僞證處死清白的被繼承者。這種兇手必須是理智健全的,年滿十五歲的、成年的,因爲這種年齡已達到了教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界線”。

3、異教徒:穆斯林不能繼承異教徒的遺産,異教徒不能繼承穆斯林的遺産。宰德之子吳灑麥的傳述:穆聖說:“穆斯林不得繼承異教徒的遺産,異教徒不能繼承穆斯林的遺産。”

穆阿茲、穆阿威葉等聖門弟子主張:穆斯林可以繼承異教徒的遺産,也可以聘取異教徒的女人,但異教徒不得繼承穆斯林的遺産,也不得聘取穆斯林的女人。

4、不同國籍的人:但這不能妨礙穆斯林間彼此繼承。無論兩國相隔多遠,區域不同,種族各異。穆斯林均能彼此繼承。至於不同國籍的非穆斯林是否彼此繼承的問題。衆學者有異議;衆學者主張:這不能妨礙非穆斯林間彼此繼承。正如這也不妨穆斯林間彼此繼承。

伊本•固達麥說:沙菲爾學派的類比是,信仰一種宗教的人即使國籍不同,可以相互繼承,因爲經、訓的廣義性說明他們相互可以繼承。經、訓、公決沒有專提他們的明條。這種情況下類比無效。須得遵守經訓的廣義性。

埃及憲法不只一種形式的採納了這種主張,還採納了艾布哈尼法的主張。就是只要繼承人所處的國家的法律禁止不同國籍的人相互繼承。那麽,我們的憲法同樣禁止這些不同國籍的人相互繼承,在繼承遺産中其他國家的律例;如果他們讓我們國家的人繼承他們國家的人的遺産。那麽,我們就讓他們國家的人繼承我們國家的人的遺産。所以憲法第六條中規定:“不同國籍不能妨礙穆斯林相互繼承遺産,也不妨礙非穆斯林彼此繼承遺産。唯有繼承人所處的國家的法律禁止不同國籍的人相互繼承遺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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