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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祖父繼承的形式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9 01:01:42     標題: 祖父繼承的形式

祖父繼承的形式

祖父包括祖父和外祖父。所謂祖父就是與亡者有血緣關係的父親的父親。中間無母系相隔。

所謂外祖父就是與亡者沒有血緣關係的母親的父親。衆學者公決:祖父須得繼承遺産。

胡賽尼之子儀姆蘭的傳述:一人來見穆聖說:”我兒孫亡了,我應繼承多少遺産,穆聖說:“你應得六分之一,”他走了,穆聖把他叫回來說:“你還有六分之一。”他走了,穆聖又把他叫回來說:“後六分之一作生活費。”

如果亡者的父親存在時,亡者的祖父不能繼承亡者的遺産。若亡者的父親失蹤杳無音信時,亡者的祖父可以繼承亡者的遺産。唯有在四種情況下例外。

1、如果亡者的父親存在時,亡者的祖母不得繼承亡者的遺産,如果亡者的父親不存在,而亡者的祖父存在時,亡者的祖母可以繼承亡者的遺産。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而只遺有祖父和祖母兩人。這種情況下,祖母應得亡者遺産的六分之一(即1666.6元),祖父應得剩餘的全部遺産。

2、如果亡人留下雙親或一個妻子 時,妻子得到法定份額後,剩餘的遺産中,亡者母親可得三分之一。如果亡者沒有父親 ,而有祖父時亡者母親可得整個遺産的三分這一。這就是歐瑪著名的裁決 。

但伊本•安巴斯的主張與此不同,他主張:無論何種情況亡者母親應得整個遺産的三分之一。真主說:(……亡者母親得三分之一……)(《古蘭經》四:11)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妻子和雙親。這種情況下,妻子應得亡者遺産的四分之一(即2500元),母親應得亡者遺産的三分之一(即2500元),父親應得亡者剩餘遺産(即5000元)。

例2: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母親和祖父。這種情況下,母親應得亡者遺産的三分之一(即3333元),剩餘的遺産全部歸祖父所有。

3、如果亡者有父親,同時有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弟兄、姐妹時,他們都不能繼承亡者的任何遺産,如果亡者只有祖父而沒有父親時,這些人可以繼承亡者的遺産。這是沙菲爾、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馬立克的主張。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父親,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這種情況下,父親應得亡者的全部遺産。而胞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都不能繼承亡者的任何遺産。

例2: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祖父、胞兄弟、胞姐妹。這種情況下,祖父應得亡者遺産的六分之一(即1666.6元),剩餘的(8333.3元)遺産,按男一股,女半股的比率分給胞兄弟、胞姐妹。

艾布哈尼法主張:這些人由於祖父存在不能繼承亡者的遺産,就象亡者父親存在時,這些人不能繼承一樣。因祖父與父親之間沒有什麽區別。

埃及遺産法採納了沙菲爾等學者的主張,第22條明文如下:關於祖父和亡者的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一起繼承遺産的問題。祖父有兩種繼承法:

第一、如果這些人都是男性或有男性和女性或有女性和女性繼承人的後代時,祖父可得亡者的一個弟兄的份額。

第二、如果同祖父還有不能象男性直系繼承人一樣繼承的姐妹或有女性繼承人的後代時,直系的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産後,祖父可得剩餘的遺産。根據分配遺産或繼承遺産時,按直系關係論次序的原則,要麽祖父沒有繼承權。要麽他得到遺産的很少部分——即得遺産的六分之一。不 能象亡者的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一樣分得遺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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