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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愛情背叛 VS 詐騙 [列印本頁]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2 16:58:22     標題: 愛情背叛 VS 詐騙

下午看了TVXS的【破案一線間】
大致上就是A男網路上認識B女孩
A男孩幾乎把工作的積蓄都給了B女孩..
但是B女孩卻早已有男朋友了
於是A男孩憤而殺了B女孩
新聞敘述

我之後想想...這位女孩跟詐騙集團的方法有何不同?
一樣都是在騙人錢財不是嗎?
但是最後那A男卻是無期徒刑

作者: pk1643    時間: 2012-8-12 21:14:48

迷昏.性侵.殺害.棄屍.最後還準備自殺.....

預謀犯行.還準備自殺逃避刑責.

板大是認為他的懲罰輕了還是重了?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2 21:39:32

我的重點是...
如果那男的不做任何犯法的事..
是不是可以告那女生詐欺??

作者: pk1643    時間: 2012-8-13 05:41:03

喔....
法條未明文詐欺罪為告訴乃論.所以得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那就報警吧.當然按鈴告發也是可以的.能不能告由官方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或依251條提起公訴.想研究您可以查找類似案例.
作者: lili341341    時間: 2012-8-13 11:32:04

本帖最後由 lili341341 於 2012-8-13 11:52 編輯

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因為一個是財產的喪失,另一個是生命的喪失;錢不見了可以再賺,生命沒了拿啥換回?雖然女方作法可議,但我們不是法官,沒權剝奪他人的生命!

至於詐欺與否,要看當初男生要把錢給女生的動機為何,因為在民法上,如果東西或物品轉贈給他人,等於物權轉移,男方基本上是沒有權力聲請要回。
詐欺成立的前提,是男女雙方約定以結婚為前提的餽贈,但事後雙方未結婚,詐欺才有可能成立!
作者: av81    時間: 2012-8-13 12:33:52

這樣是剃頭擔子.一頭熱.被女色沖昏了頭.試想我們交男女朋友.那有猛扎鈔票.那是見立在金錢上得那有感情可言
作者: sammi27122    時間: 2012-8-13 16:02:43

但是殺人就是得償命...
如果未殺人...男方告那女孩詐欺...那女孩只要裝的皮皮的..
男方也拿不到任何賠償金...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3 23:43:46

lili341341 發表於 2012-8-13 11:32  
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因為一個是財產的喪失,另一個是生命的喪失;錢不見了可以再賺,生命沒了拿啥換回?雖然 ...

可是像那種金光黨..
不也是讓被害人"東西或物品轉贈給他人"來獲取更大的利益或者是美色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3 23:45:37

sammi27122 發表於 2012-8-13 16:02  
但是殺人就是得償命...
如果未殺人...男方告那女孩詐欺...那女孩只要裝的皮皮的..
男方也拿不到任何賠償金. ...

該女子把男方給他的[錢]或[物品拿去轉賣]...
然後存到自己的戶頭...
這也算是個證據
作者: PF775    時間: 2012-8-14 00:21:30

唉~都被女色沖昏了頭....
作者: 咖啡香    時間: 2012-8-14 00:53:01

我反倒認為,這些只是男方單一的說法,反正死無對証阿... ...
就算事情如男方所言,也不該用這麼激烈的手段報仇!

為了那種女人害自己往後都得關在牢裡,值得嗎?
作者: johnny081711    時間: 2012-8-14 01:47:46

色字頭上一把刀...還是好好找個好人吧比較實在...
作者: lili341341    時間: 2012-8-14 09:00:01

evolllod 發表於 2012-8-13 23:45  
該女子把男方給他的[錢]或[物品拿去轉賣]...
然後存到自己的戶頭...
這也算是個證據 ...

既然都說是男方給女子了,也就是物品或金錢的支配權已經轉移到女方身上,就算轉賣後存到女方的戶頭,這證據也不能代表甚麼,除非是女方欺騙男方,例如家人生病或急用的不正當方式獲得男方財務,這時詐欺才有可能成立!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4 22:40:11

咖啡香 發表於 2012-8-14 00:53  
我反倒認為,這些只是男方單一的說法,反正死無對証阿... ...
就算事情如男方所言,也不該用這麼激烈的手段 ...

我是看破案一線間說..
警方是有找到女性包包有筆記本..
上面記載著女性跟其他男生的金錢交易...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4 22:42:04

lili341341 發表於 2012-8-14 09:00  
既然都說是男方給女子了,也就是物品或金錢的支配權已經轉移到女方身上,就算轉賣後存到女方的戶頭,這證 ...


額外話題:所以假如利用美色假裝跟男子交往..這樣騙來的錢...算合法的嚕?

作者: lili341341    時間: 2012-8-15 14:25:26

evolllod 發表於 2012-8-14 22:42  
額外話題:所以假如利用美色假裝跟男子交往..這樣騙來的錢...算合法的嚕?
...

還是老話一句,在法的立場(不涉及道德),要看取得財物的手段來論定:
交往甜甜蜜蜜,生日時送名牌包或現金給女生--->已送對方,無權取回,無關詐騙。
交往時謊稱家裡經濟有困難或父母生病急需醫藥費--->如非事實,有詐騙嫌疑,如為事實,要看是無償提供或是借貸。
交往時為了合組甜蜜家庭,買屋贈送女方或掛女方名字購買繳貸款--->如最後雙方未結婚,男生當然可以主張要回,通常法官會判男方可以取回已付的價金或房子,只要可以舉證。
前陣子富商遇到酒家女,追求過程送了鴿子蛋鑽戒,後來分手,也鬧上社會新聞及法院,法院判定女方不用歸還,原因就在於富商並未舉證鑽戒是求婚戒指,而被當成是一般餽贈,所以當然要不回來!
結論:
清官難斷家務事,男女感情好時可以好到體液交換,撕破臉時一分一毫都會算清楚,所以男生交女友時別打腫臉充胖子,誠心交往,分手時大器一點,別斤斤計較。女生交往時別老是要找金龜婿或富二代,應看看是否為潛力股,不然到時賠了夫人又折兵。交往時最好不要有金錢往來,或互相請客,以免分手後對簿公堂,爛帳一堆,最後連朋友都做不成。------>套句老話:出來玩的,遲早要還人家。雖沒被潑硫酸,難保有天小命不保!
作者: evolllod    時間: 2012-8-15 22:24:23

lili341341 發表於 2012-8-15 14:25  
還是老話一句,在法的立場(不涉及道德),要看取得財物的手段來論定:
交往甜甜蜜蜜,生日時送名牌包或現 ...


感謝大大...
解釋的完全清楚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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