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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同胞姐妹的繼承形式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13 00:40:27     標題: 同胞姐妹的繼承形式

同胞姐妹的繼承形式

真主說:(他們請求你解釋律例。你說:“真主爲你們解釋關於孤獨人的律例。如果一個男人死了,他沒有兒女,只有一個姐姐或妹妹,那麽,她得他的遺産的二分之一;如果她沒有兒女,那他就繼承她。如果他的繼承人是兩個姐姐或妹妹,那麽,她們倆得遺産的三分之二;如果繼承人是幾個兄弟姐妹。那麽,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份子。真主爲你們闡明律例,以免你們迷誤。真主是全知萬物的。”)(《古蘭經》四:176)。

穆聖說:“亡者有女兒的同時,你們讓亡者的親姐妹繼承剩餘的遺産。”

同胞姐妹有五種繼承法:

1、如果亡人只有一個姐妹,沒有孩子 ,也無兒孫,也沒有父親、祖父和胞兄弟時,亡者的姐妹可得二分之一的遺産。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沒有兒孫、父輩、同胞弟兄,只遺有一個姐妹。這種情況下,姐妹應得亡者遺産中的二分之一(即5000元)。

2、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姐妹,而沒有弟兄。她倆共得遺産的三分之二。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他只遺有兩個姐妹或兩個以上的姐妹。這種情況下,兩個姐妹或兩個以上 的姐妹共得亡者遺産的三分之二(即6666.6元)。

3、如果亡人有幾個胞姐妹和一個胞兄弟時,他和她們按直系血親的身份繼承遺産。一男可得兩個女子的份子。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他只遺有一個胞兄弟,和三個胞姐妹。這種情況下,他們按男一股,女半股的方法繼承亡者的遺産,即胞兄弟可得亡者遺産(4000元),胞姐妹各得亡者遺産(2000元)。

4、亡者的胞姐妹們按亡者的直系血統 的女兒或兒孫女對待。亡者的女兒或兒孫女得到法定的數額後,胞姐妹們均分剩餘的遺産。

例1: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一個女兒和幾個胞姐妹。這種情況下,女兒應得亡者遺産中的二分之一(即5000元),剩餘遺産(5000元)胞姐妹們均分。

5、如果亡者有男性卑親屬兒子和孫子或男性尊親屬——父親時,亡者的胞姐妹再不能繼承亡者的遺産。但艾布哈尼法主張:如果亡者有尊親屬——祖父時,她們也不能繼承。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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