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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遺産超額分配法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17 00:26:10     標題: 遺産超額分配法

遺産超額分配法

法學家對此的定義是:法定份額繼承者的份額增加,但實際所得的繼承份額有所減少。

伊斯蘭教中第一宗遺産超額分配案例是由歐瑪裁決的,當時,一個亡者的丈夫和兩個姐妹同時繼承遺産,歐瑪對在場的聖門弟子問道:如果我先讓丈夫或先讓兩姐妹繼承時,一方有遺産,另一方沒有遺産可繼承。所以,你們指教我,該怎麽辦?結果,安巴斯指教歐瑪使用遺産超額分配法。遺産份額增減的例句:

超額式的分配實例

如果一人亡故,留下財産壹萬元,遺有下面圖中的繼承人,可是他們應得的法定份額無法按正常分配方法進行分配,只能按超額劃分的方法進行分配。

1、女人死後留下丈夫、兩個姐妹和兩個同母異父的姐妹及母親。這種分配法命名爲舒萊哈式的裁決。那是因爲,舒萊哈法官對本應繼承亡者遺産的二分之一的丈夫,給了遺産的十分之三,於是亡者的丈夫譴責了舒萊哈法官,並在各部落大肆宣揚說:舒萊哈既沒有給我二分之一,又沒有給我三分之一的遺産。舒萊哈聽到此事後,把他找來加以教訓,並說:你胡說八道,而隱瞞了遺産超額分配法。

2、男人亡故,留下一個妻子,兩個女孩,雙親。把這種分配法被命名爲講演臺上的分配法,因爲阿裏曾站在庫法的講演臺上,演講說:感贊真主!他秉公裁決,按每個人的工作給予報酬,最終的歸宿和歸落只歸真主。有人向他請教上述繼承人怎樣繼承的問題,那人問:這種情況下妻子該得多少遺産?阿裏回答說:妻子和這些人一樣繼承時,由原來的法定八分之一的份額轉爲九分之一,接著他繼續講演。

埃及遺産法也執行超額法第十五條:若法定繼承者的份額有所超額時,根據他們繼承遺産的份額按比例的方法分配遺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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