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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失蹤者的遺産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25 10:53:12     標題: 失蹤者的遺産問題

失蹤者的遺産問題

失蹤者的遺産問題不外乎兩方面:1、他是被繼承人;2、他是繼承者。

如果他是被繼承者,他的財産應保留,不分配給他的繼承者們,須得落實他死亡或法官判決死亡時,則不然。如果他活著回來時,收回其財産。如果落實他己死亡或法官裁決他己死亡時,他的繼承者們可以繼承其財産。確定失蹤者死亡之前或判定失蹤者死亡前,不能繼承失蹤者的遺産。確定失蹤者己死或法官判定失蹤者已死亡,但繼承者仍未歸信伊斯蘭教時,他不能繼承失蹤者的遺産。這是針對繼承者先于被繼承者亡故,但被繼承者亡故後,繼承者亡故時,他可繼承其遺産。

如果失蹤者是繼承者時,給他保留他應得的一份法定遺産。但法官裁決他死亡後,把那份被保留的遺産複分給其他繼承人。埃及憲法採納了這一主張。第四十五條規定:應該保留被失蹤者的一份法定遺産,直到真相大白。如果他活著回來,則接受這份遺産。如果法官裁決他己死亡時,把他的那份遺産複分給其他繼承人。如果法官裁決他死亡後,他活著回來時,他從其他繼承人手中收回他應得的那一份遺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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