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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議價轉讓遺産的論斷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25 11:02:23     標題: 議價轉讓遺産的論斷

議價轉讓遺産的論斷

只要雙方滿意,轉讓遺産爲認可。奧夫之子阿布頓拉哈曼臨危的病中,休了其妻泰瑪杜爾,而後女人守制期間他亡故了,奧斯曼讓她和亡者其他三位妻子繼承遺産。她們和她協商,把她應得的四分之一中的遺産折價爲八萬三仟金幣或銀幣,轉讓給了她們。

埃及遺産法四十八條規定:議價轉讓遺産時,幾個繼承人達成協定,把自己的一份遺産折價彼此轉讓。若繼承人達成協定,把自己的一份遺産折價彼此轉讓。若繼承者之一同另一個繼承者達成協定接受他的份額,代替他繼承遺産。如果繼承者中的某一人與其他幾個繼承人協商轉讓産權,則有兩種方式:①如果某一繼承人所轉讓的是自己該得的一份遺産,那麽,就按其他幾個繼承人該得的份額分配那份遺産。②如果他給其他幾個繼承人所付的是遺産轉讓金,那麽,幾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轉讓金。

埃及遺産法第四條規定: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上述三種繼承人按以下順序繼承:

首先由認親繼承人繼承,其次受全部財産遺贈的繼承人繼承。若沒有這兩種繼承人時,把遺産或遺産餘額上繳國庫。此含義是亡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以下三種人可以繼承:

① 認親繼承人; ② 受全部財産遺贈超過三分之一的繼承人; ③ 上繳國庫。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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