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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本票可否劃記平行線?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8-31 02:06:04     標題: 本票可否劃記平行線?

本票可否劃記平行線?

  按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惟平行線效力之規定係支票所獨有,本票並無準用,縱發票人於本票票面畫上平行線,依票據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其平行線視為未記載而不生效力。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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