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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必須繳納天課的財産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0-25 01:02:02     標題: 必須繳納天課的財産

必須繳納天課的財産

伊斯蘭法律規定:金、銀、莊稼、果實、貨物、放牧的牲畜、礦藏、窖藏物中有天課。


金、銀的天課

必須繳納金、銀的天課。

真主說:(……窖藏金銀,而不用於主道者,你應當以痛苦的刑罰向他們報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銀放在火獄的火裏燒紅,然後,用來烙他們的前額、肋下和背脊。這是你們爲自己而窖藏的金銀。你們嘗嘗藏在窖裏的東西的滋味吧!)(《古蘭經》九∶34—35)。無論金、銀是鑄幣或成形的或未成形的,只要達到課額,圓滿一年,償還債務,解決基本需求後,須繳納天課。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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