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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繳納天課前財産損失怎麽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1-1 01:09:13     標題: 繳納天課前財産損失怎麽辦

繳納天課前財産損失怎麽辦

財産達到課額圓滿一年或農作物已收割,在繳納天課前,全部財産或部分財産受到損失時,無論這種損失是自然或人爲的,納課人應繳全部財産的天課,這是應盡的責任。伊本•哈茲姆、艾哈默德也持此主張。

艾布哈尼法主張:如果全部的財産損失不是因納課人的疏忽造成的,那麽,就沒有繳納天課的責任,如果部分財産被損失,那麽,就免繳那部分財産的天課。如果財産的損失是由納課人的疏忽造成的,那麽,納課人應繳全部財産的天課。

沙菲爾、艾布掃勒等學者主張:因故未按時繳納天課期間,財産被損失時,就免繳天課。無故未按時繳納天課期間,財産被損失時,則須繳納天課。

伊本•固達麥側重這種主張並說:如果納課人不是拖延天課者,但在繳納天課前,財産被損失,那麽,就免繳天課,因爲繳納天課的目的是爲了撫貧濟困,何況破産的納課人已一貧如洗,無法繳納天課。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有以下幾種緣故,未按時繳納天課不算爲拖繳天課者。如找不到應受天課者或財物未到手或應繳納的天課需要購買,但找不到現貨等等。破産後,納課人能及時繳納天課則繳納,否則要等待他富裕或有能力繳納時,讓他繳納,不可強人所難。因爲人的債務需要寬限,真主的債務更需如此。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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