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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從財物中提出天課後,天課損失怎麽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1-1 01:09:45     標題: 從財物中提出天課後,天課損失怎麽辦

從財物中提出天課後,天課損失怎麽辦

爲了繳納天課,從財産中提出天課後,天課全部或部分被損失時,應重新繳納天課,因爲天課在未繳給應受者以前,納課人仍負有天課的責任。衆學者決議:納課人從財産中提出天課後,天課被損失時,他仍負有天課的責任,應重新繳納。

阿塔依主張:納課人已完成了天課的責任,不必重繳。


拖欠天課者仍負有天課的責任

誰未繳幾年的天課,那麽,應補繳所缺的天課。無論當時他知道天課是主命與否或者他在伊斯蘭國家或非伊斯蘭國家。

伊本•蒙宰爾說:假若一夥叛亂分子佔領了某一地區,而該地居民沒有繳納數年的天課,一旦原政府收復該地,應向居民徵收過去未繳納的天課。這是馬立克、沙菲爾、艾布掃勒的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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