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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用天課折扣債務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1-2 00:47:46     標題: 用天課折扣債務

用天課折扣債務

腦威氏說:一個負有債務的貧窮者,在應受債權者的天課時,就對債權者說:你從給我的天課中扣去我的債務。關於這個問題法學家們有兩種主張:艾哈默德和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允許用天課扣還債務,因爲天課是納課人應盡的責任,應親手全部繳出才算完成了天課的責任,此主張最爲正確。哈桑巴士拉、阿塔依主張:可以用天課折扣債務。例如:債權人把天課給予債務人,然後,向他收回債務。又如:債權人有一些被存放的錢幣,爲了繳納天課,他可以用天課扣回債務。無論債務人把天課拿到手與否。

衆學者決議:債權者對債務人施給天課時,不許以償還債務作條件,因爲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不能卸去納天課的責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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