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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夜宿米納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1-23 00:19:47     標題: 夜宿米納

夜宿米納

沙菲爾、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宰牲日、十一日、十二日或十一日、十二日夜宿米納均爲當然。

哈奈菲派主張:夜宿米納爲聖行。

伊本•安巴斯說:投石後可以隨地夜宿。

穆紮黑德說:夜初夜宿麥加,夜末夜宿米納或夜初宿在米納,夜未宿在麥加均無妨。

伊本•哈茲姆主張:在米納的夜晚,沒有夜宿米納者,他已犯了罪,但沒有任何罰贖。

衆學者一致決議:象供水者、牧駝人等有故的人,可以不駐米納,也無任何罰贖。

安巴斯曾向穆聖請示:我爲了供水,米納之夜可以住在麥加嗎?穆聖允許了。

阿丁耶之子阿綏的傳述:穆聖允許牧人可以不駐米納過夜。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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