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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列印本頁]

作者: johnsonjohnson    時間: 2012-12-7 02:00:23     標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應注意哪些事項?以免被補徵遺產稅。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應自核准配偶的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日起二年內,將相當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移轉給生存配偶,否則就要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因稽徵機關為避免民眾利用前述剩餘財產請求權,做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對於主張這項請求權並經稅捐機關核准減除遺產稅案件,國稅局均會專案列管繼承人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履行交付及辦理移轉登記,並於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已辦妥移轉登記之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送國稅局備查。不僅如此,繼承人即使已經辦理移轉交付財產的手續,但經追蹤發現財產有回流至子女或其他繼承人名下的情形時,因為事涉贈與,則另需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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