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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對案情有嫌疑時不能執行法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2-12 00:23:47     標題: 對案情有嫌疑時不能執行法度

對案情有嫌疑時不能執行法度

固定刑罰是一種懲罰,它會給罪犯的身體、名譽造成若干損害。但教律不允許踐踏無辜者的尊嚴或對他造成任何傷害,惟有對違法亂紀者則不然。所以,對罪犯執行法律時須有確鑿的證據。若有疑點時,則要慎重執行法律。若僅僅憑懷疑、猜測、推理不能對他人定罪,因爲懷疑、猜測和推理是司法者犯錯誤的根源。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若罪犯有開脫罪惡的理由時,你們儘量不要執行法度”。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法官儘量不要對穆斯林罪犯執行法度,罪犯若有開脫的理由,儘量寬大處理。法官甯寬勿嚴,赦免罪犯,勝於用刑犯錯”。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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