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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故意造成的創傷該怎樣抵償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3 02:39:57     標題: 故意造成的創傷該怎樣抵償

故意造成的創傷該怎樣抵償

故意致傷者,不必抵償,若能使兇手致傷的傷口和受害者的傷口一樣抵償時,方可抵償,因爲彼此的傷口相似,完全一樣是不可能的,要麽會超過範圍,要麽給對方帶來危險,要麽會傷害對方,象這種情況下不必抵償,須交血鍰。因爲穆聖曾取消了打破頭部的抵償和骨節錯位的抵償或腹部損傷的抵償,這與打碎骨骼、打碎脊椎骨和大腿的骨頭等創傷一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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