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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什麽情況下侵害者必須交納罰金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4 00:50:11     標題: 什麽情況下侵害者必須交納罰金

什麽情況下侵害者必須交納罰金

衆學者公決:胎兒母親被打而流産,胎兒仍活著,然後,死亡時,侵害者既納血鍰,又交罰金。

沙菲爾等學者主張:如果胎兒流産時已死亡,侵害者賠償一奴隸的同時,須交罰金。無論故意的或錯誤的使胎兒流産。

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必交納罰金,因爲它按故意致傷罪論處,罰金不必定。

馬立克主張:交罰金爲可佳,因爲胎兒的流産介於誤傷與故意傷害之間。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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