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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拿他人食物前須先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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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8 17:22:35
標題:
拿他人食物前須先取得其同意
拿他人食物前須先取得其同意
衆學者主張:不允許任何人擠他人的羊奶,唯有取得羊主的同意。若一人饑餓所迫,畜主不在時,可以擠奶喝之,並對畜主給予賠償。同樣,其他食品和果實以此類推。儘管爲勢所迫,但不許置畜主的權利而不顧。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擠別人家畜的奶,當求其主人許可,你們的一人願意他人到他的廚房,破壞廚櫃,搶走食品嗎?你們家畜的乳房爲你們儲存了你們的食品。所以,擠別人家畜的奶,當求其主人許可。”
沙菲爾主張:爲勢所迫而食用他人東西時,不賠償。因爲爲勢所迫免去了賠償的責任。這是真主所許可的,所以,取得同意和賠償不能同時實施。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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