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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酌定刑的教律依據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9 01:44:48     標題: 酌定刑的教律依據

酌定刑的教律依據

酌定刑的教法依據是:哈克姆之子白哈宰的傳述:穆聖監禁了誹謗者。像這種監禁屬於小心謹慎,澄清事實。南雅勒之子哈尼的傳述:我聽穆聖說:“除真主所定的固定刑外,你們對其他罪的鞭打不得超過十鞭。”

漢塔布之子歐瑪曾以剃頭、充軍、杖擊作爲處罰教育犯罪者。他曾燒掉了酒館、酒莊。燒掉了艾布宛嘎斯之子賽爾德在庫法的宮殿。因爲他深居其中,不辦理百姓之事。他專做了一條鞭子,專打該鞭打的人。他專門修建一座監獄,有時,他鞭打對亡人嚎哭以致露發的女人。三位教長主張:實施酌定刑爲當然。沙菲爾主張:實施酌定刑不爲當然。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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