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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排訟解紛的要素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0 01:17:41     標題: 排訟解紛的要素

排訟解紛的要素

一方提出調解的方案,另一方同意接受。如一方說:你欠我的一百元錢,我讓掉五十元,剩餘的五十元還我。另一方說:我同意。

只要調解協定達成,便成了被調解雙方必須執行的協定,不允許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解除協定。原告根據協定的內容擁有著被調解的標的物,被告無權索回。這時原告的訴訟權已終結,再不被受理。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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