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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訴訟與舉證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1 01:48:52     標題: 訴訟與舉證

訴訟與舉證

原告:就是要求得到權利的人,也稱爲訴訟人,一旦不訴訟便爲棄權,不予追究。

被告:就是被控告的人,也稱爲被訴訟人,一旦承認實事,須追究責任。


有資格訴訟的人

只有理智健全的、成年的、懂事的、自由民有資格訴訟。所以,不能受理奴隸、精神失常者、呆傻者、兒童、愚蠢者的訴訟。這些條件既針對原告,又針對被告。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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