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訴訟與舉證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1 01:48:52
標題:
訴訟與舉證
訴訟與舉證
原告:就是要求得到權利的人,也稱爲訴訟人,一旦不訴訟便爲棄權,不予追究。
被告:就是被控告的人,也稱爲被訴訟人,一旦承認實事,須追究責任。
有資格訴訟的人
只有理智健全的、成年的、懂事的、自由民有資格訴訟。所以,不能受理奴隸、精神失常者、呆傻者、兒童、愚蠢者的訴訟。這些條件既針對原告,又針對被告。
來源:伊斯蘭教法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