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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原告舉出確鑿的證據爲條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1 01:51:22     標題: 原告舉出確鑿的證據爲條件

原告舉出確鑿的證據爲條件

原告舉出的證據須是確鑿的,因爲或然的證據不能說明實事。真主說:(……而猜想對於真理,確是毫無裨益的)(《古蘭經》五三:28)。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對一人說:“你看見了太陽嗎?”那人說:是的,穆聖說:“你應象看見太陽一樣見證或不見證。”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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