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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原告舉出確鑿的證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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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1 01:51:22
標題:
原告舉出確鑿的證據爲條件
原告舉出確鑿的證據爲條件
原告舉出的證據須是確鑿的,因爲或然的證據不能說明實事。真主說:(……而猜想對於真理,確是毫無裨益的)(《古蘭經》五三:28)。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對一人說:“你看見了太陽嗎?”那人說:是的,穆聖說:“你應象看見太陽一樣見證或不見證。”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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