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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可否歐打犯罪嫌疑人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5 01:58:11     標題: 可否歐打犯罪嫌疑人

可否歐打犯罪嫌疑人

無故不許監禁任何人,一旦有罪監禁,應馬上審理。如果是犯罪者,應繩之以法。如果是無辜者,應立即釋放。不得歐打犯罪嫌疑人,歐打是對他的侮辱,對他人格的侵犯。穆聖曾嚴禁歐打禮拜的穆斯林。有盜竊嫌疑的人可否毆打,對此有兩種主張。哈奈菲派、安薩裏主張:有盜竊嫌疑的人不該打,也許他是清白的,所以,不可打犯罪嫌疑人,以免錯打好人。聖訓中有:“作領袖者甯寬勿嚴,赦免罪犯勝於用刑犯錯。”

馬立克主張:可以監禁有盜竊嫌疑的人。

馬立克的弟子們主張:可以打有盜竊嫌疑的人。一方面讓他交出被盜竊的錢財,另一方面按賊對待他,以示對他的告誡。

因歐打嫌疑人逼迫招供時,其招供是無意義的,因爲招供的條件是自願。而這種情況下的承認只是嚴刑逼供的結果。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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