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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證婚人品行端正是否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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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23 01:51:06
標題:
證婚人品行端正是否爲條件
證婚人品行端正是否爲條件
哈奈菲派主張:證婚人品行端正不是證婚的條件。因爲品行不端者證婚,婚約有效。凡能主婚者均可勝任證婚,證婚的目的在於公開婚姻。
沙菲爾派主張:證婚人須得品行端正,穆聖說:“有效的婚姻需要有主婚人和兩個公正的證婚者。”若不明身份、行爲的人證婚,那麽,婚約有效。因爲請普通人證婚,難以瞭解他是否品行端正,和是否有過前科,而只能以其表面而定。
如果訂婚後,方知證婚人有過前科,那麽,這對婚約無任何影響,因爲婚約已按其表面行爲而締訂。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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