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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姻親關係的女人是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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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24 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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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姻親關係的女人是四種
有姻親關係的女人是四種
1、岳母,包括岳母的母親和岳父的母親,往上以此類推,真主說:“禁止你們娶岳母……”,如果與一女訂婚,則禁止娶其母,無論與其同床與否。
2、繼女,妻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包括她的女孫和兒孫,往下以此類推,真主說:(禁止你們娶你們家中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麽,你們無妨娶她們……)(《古蘭經》四:23) 。
字面派學者主張,真主在《古蘭經》中所說的:“你們家中所撫育的繼女。”是指妻子與前夫所生之女,如果她生活在繼父家中,則禁止娶她,如果她未生活在繼父家中,則娶她不爲非法。敖斯之子馬立克的傳述:他說,我娶一妻生有一子,她現已亡故,可是她還有一個前夫的女孩,對此我非常憂愁,阿裏見我便問,你爲何這樣憂愁?我說:我妻子亡故了。阿裏問:她有前夫的女孩嗎?我說:有一女孩住在塔伊夫,他又問:她曾生活在你家裏嗎?我說:沒有,他說:你娶她爲妻,我問:你怎樣領會真主的話,你們家中所撫育的繼女?……阿氏說:經文中禁止的是在你家中撫育的繼女,而她不在你家中。但衆學者駁斥這個主張而說,此段遺訓不可靠。
3、兒媳,包括兒孫媳婦和女孫媳婦,往下以此類推。真主說: “真主禁止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
4、父親的妻子,禁止兒子娶父親的妻子,即使父親只訂婚而未同房的女人也不能娶。這種婚姻在愚昧時代較流行,被稱爲可恨的婚姻。由此女人所生的孩子被名爲討厭鬼。所以,真主禁止了這種婚姻。伊瑪目拉齊說:醜惡分爲三種:1、理智認爲醜惡的2、教律定爲醜惡的3、習慣上人們認爲醜惡的,真主已用這些屬性敍述了這種婚姻。
真主說:(你們不要娶你們的父親娶過的婦女,但已往的不受懲罰。這確是一件醜事,確是一種可恨的行爲,這種習俗真惡劣) (《古蘭經》四:22)。經文中的“這確是一件醜事”是指理智認爲醜惡的,確是一種可恨的行爲是指教律定爲醜惡的;“這種習俗真惡劣”是制習慣上人們認爲醜惡的。克爾布之子穆罕默德的傳述:這段經文下降的背景是,一人亡故留下妻子,倘若妻子不是他兒子的親生母親,只要兒子願意,則有權娶她,或他隨意出嫁她。艾斯萊特之子艾布蓋斯亡故後,他的兒子穆胡賽尼娶其繼母爲妻,他不給她生活費,也不讓她繼承遺産,她來見穆聖,告訴了經過,穆聖說:“你回家吧,也許你的問題真主會降示經文。”於是真主下降了《古蘭經》四章、22節經文。
哈奈菲派主張:如果誰姦淫或觸摸、或接吻了一女人,或淫邪的觀看了一女人的陰戶,那麽,禁止他娶此女人的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也禁止此女人嫁他的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因爲姻親關係憑姦淫和導致姦淫的動機而確定。例如:一人姦淫了岳母或繼女,那麽,他的妻子對他永遠爲非法。
衆學者主張:姻親關係不能憑姦淫來確定。真主說:(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麽,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他又嚴禁你們娶】有丈夫的婦女,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除外;真主以此爲你們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婦女,對於你們是合法的)(《古蘭經》四:23—24)。這兩段經文先解明瞭禁止娶的女人,後說明允許娶的女人,並未敍述姦淫是禁娶的因素。阿依舍的傳述,有人請教穆聖,一男人姦淫了一女人,後來他想娶這女人或她的女兒,穆聖說:“姦淫是非法的,婚姻是合法的,非法的姦淫不會使合法的婚姻成爲非法,禁娶只是有姻親關係的。”
按理哈奈菲派主張的問題是大家較注重敏感的,如果他們的此種主張是正確的,那麽,天經、聖訓必定會說明這一律例。假設任何一位聖門弟子知道有關這方面的教律,那麽,他們必定會彼此諮詢或說明傳達。所以,姻親關係不能以姦淫來確定。相反,姦淫者可以娶被姦淫的女人爲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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