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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院現行的依據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2-19 00:15:52     標題: 法院現行的依據

法院現行的依據

沙菲爾派和哈奈菲派的部分學者主張:丈夫給妻子必須提供基本生活費,還要注重丈夫的經濟能力,這也是法院現行的條例。

1929年25號憲法第十六款規定:“無論妻子經濟狀況如何,其生活費按丈夫的窮、富而定。”這是合情合理的,合乎前述兩段經文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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