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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丈夫可以用現金或實物做爲妻子的生活費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2-19 00:16:12     標題: 丈夫可以用現金或實物做爲妻子的生活費

丈夫可以用現金或實物做爲妻子的生活費

丈夫可以用麵包、調料、服飾等實物做爲給妻子提供的生活費,也可以用現金做爲對妻子提供的生活費,她用現金去購買生活用品。根據丈夫的方便按年、月、周、日提供生活費。法院現行的是:妻子飲食費可按每月提供,每年提供冬、夏的服裝費。

有些法院規定:根據丈夫的窮、富狀況,月生活費大概針對夠用的衣、食、住三種。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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