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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丈夫不在家的妻子的生活費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2-19 00:17:19     標題: 丈夫不在家的妻子的生活費

丈夫不在家的妻子的生活費

1920年埃及25號民法,第五條規定:丈夫雖在附近,但不見其蹤,他留有現金時,法官裁決從他的現金中給妻子支付生活費。如果他沒留下現金時,法官通過合理的方法解決,即對他限定期限給妻子提供生活費。如果期限過後,仍未給妻子寄來生活費時,法官就裁決離婚。如果丈夫在很遠的地方,地址不詳,不易找到,或失蹤,也沒給妻子留下生活費時,法官裁決離婚。

來源:伊斯蘭教法

作者: cola.chen412    時間: 2013-2-19 01:24:22

有留錢就可以解決一切嗎。錢是萬能的嗎。我怎麼聽起來對女人很不公平唷。還是我太執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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