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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衆學者對休妻問題有不同的主張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3-5 01:52:30     標題: 衆學者對休妻問題有不同的主張

衆學者對休妻問題有不同的主張

1、受強迫者的休妻

所謂受強迫者是意志和自由被剝奪的人,而意志和自由是受教律責成的關鍵,沒有這兩條就不受教律的責成,受強迫者對其行爲不負責任,是因爲他的意志被剝奪,而他執行的是強迫者的意志。受強迫說出叛教言語者,不按叛教而論。真主說:(既信真主之後,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稱不信、內心卻爲信仰而堅定者——唯不信而心情舒暢者將遭天譴,並受重大的刑罰)(《古蘭經》十六:106)。受強迫信奉伊斯蘭教者,不算爲穆斯林。受強迫休妻,休妻無效。穆聖說:“真主赦免了我的教民的失誤,忘記和被迫所幹之事。”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漢塔布之子歐瑪、阿裏等學者主張:受強迫者的休妻無效。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主張:受強迫者的休妻是有效的,但他們的主張沒有任何依據,有悖於衆聖門弟子的主張。

2、 醉漢的休妻

衆法學家主張:醉漢的休妻有效,因他自願飲酒,麻醉理智。部分學者主張:醉漢的休妻無效,論爲兒戲。他和精神失常者一樣,失去了理智,而理智是受到責成的關鍵。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在酒醉的時候不要禮拜,直到你們知道自己所說的是什麽話……)(《古蘭經》四:43)。經文說明醉漢的話不足爲憑,因他不知道自己說了什麽話。奧斯曼及衆聖門弟子主張:醉漢的休妻無效。沙菲爾、艾哈默德、哈奈菲派的部分學者也持此主張。

邵卡尼主張:失去理智的醉漢的休妻,法律不予受理,不予承認。因失去了法律生效的關鍵——理智。但要受到飲酒的懲處,任何人無權赦免飲酒的懲罰,倘若使他的休妻生效,會使他受到雙重的懲處,而他怎能同時承受兩種懲處呢?

當今埃及各大法院就執行著這種律例;1929年25號憲法第一條規定:醉漢,受強迫者的休妻無效。

3、發怒者的休妻

憤之已極對自己的言談舉止毫無知覺者的休妻無效,因憤怒使他失去了意志。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發怒時休妻、釋奴無效。”伊本·泰米葉說:受強迫者,或精神失常者,或酒醉者,或發怒失去理智者,或信口開河者的休妻均無效。

發怒分爲三種:

(1)憤怒已極失去理智,不知所言者的休妻無效。

(2)發怒而未失去理智,明知所言和意圖者的休妻有效。

(3)怒不可遏,但未徹底失去理智,事後對自己的過極行爲感到後悔者的休妻衆學者有異議,大部分學者主張:此種休妻無效。

4、開玩笑者言不由已者的休妻

衆法學家主張:開玩笑者的休妻有效,象開玩笑結婚一樣均有效。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三件事情無戲言,其真的是真的,假的亦是真的。結婚、休妻、複婚。”

艾哈默德、馬立克等學者主張:開玩笑者的休妻無效。但他情願口吐休妻言詞,明知其義,目的明確時,休妻有效。若沒有明確的目的時,休妻爲戲言。真主說:(如果他們決心休妻,那麽,真主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古蘭經》二:227)。漢塔布之子歐瑪的傳述:穆聖說,“萬般善功只憑立意。”

休妻是需要立意的行爲,玩笑者談不上決心和立意。伊本·安巴斯的傳述:休妻的生效取決於立意。

言不由已者的休妻,言不由已,言非所想的說了休妻言詞者的問題,哈奈菲派的法學家主張:按國法休妻有效。按教律休妻無效,妻子仍然對他是合法的。

5、疏忽大意者的休妻

疏忽大意者的休妻跟言不由已者和開玩笑者的休妻一樣,但言不由巳者和開玩笑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開玩笑者的休妻,按教法和國法均有效,因爲休妻不是玩戲,言不由已者的休妻按國法有效,按教法無效。

6、驚慌失措者的休妻

遭到猛然打擊驚慌失措,失去理智,不知所言者的休妻無效。同樣精神失常者,呆傻者,昏暈者,或因年邁生病、遭到猛然打擊而失去理智著的休妻均無效。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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