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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休孕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3-6 00:57:19     標題: 休孕婦

休孕婦

衆學者主張:隨時可以休懷孕的女人。伊本·歐瑪休了正在行經的妻子,其父歐瑪把此事告訴給了穆聖,穆聖說:“你命令他挽留她,等到月經過後或懷孕時休她。”

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主張:休孕婦時,兩休間應相隔一月,以便完美三休。

穆罕默德、祖弗勒主張:懷孕期間只可休妻一次,分娩後再休妻,休妻方可有效。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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