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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少婦(未成年)的監護人向其丈夫討休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3-11 02:27:38     標題: 少婦(未成年)的監護人向其丈夫討休

少婦(未成年)的監護人向其丈夫討休

如果少婦的父親向其丈夫討休,少婦的丈夫對岳父說:“我讓你的女兒討休,但她要退出聘儀或退出一百埃鎊。”其岳父沒有擔保付補償物,而只說了:“我同意,”那麽,討休無效,可算爲休妻,少婦和其父親不必付補償物。至於算爲休妻是因爲先由丈夫提出了討休,後由岳父同意討休,所以,只能算爲休妻。至於妻子不付補償物是因爲她年少,無能自主理財。至於其父不必付補償物是因爲他沒有擔保付補償物。如桌他擔保並付了補償物,那麽,則算爲討休。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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