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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丈夫亡故的女人的守制期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3-18 01:56:05     標題: 丈夫亡故的女人的守制期

丈夫亡故的女人的守制期

丈夫亡故而未懷孕的女人守制四個月零十天。真主說:(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日……) (《古蘭經》二:234)。如果丈夫按可挽回的休妻方式休了妻子,她正在守制期間,丈夫亡故,那麽,她要守制四個月零十天,因爲她仍然是亡者的妻子。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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