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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貸時,定期是不是條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2 00:59:34     標題: 借貸時,定期是不是條件

借貸時,定期是不是條件

衆法學家主張:借貸時,定期不是條件。因爲它只是一種善功。貸方有權隨時要求償還。如果借貸時約定了期限,而貸方不願延期時,則借方應及時償還。馬立克主張:借貸時定期爲條件,必須按期償還。如果是定期借貸,到期前,貸方無權要求償還。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券)(《古蘭經》二: 282)。奧夫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穆斯林是憑信合同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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