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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合理的租種土地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8 19:28:13     標題: 不合理的租種土地

不合理的租種土地

合理的租種是把土地給租種者耕種,收成後,他從中得到應得的份額;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如果肯定了出產數額或通過耕地面積確定了他應得的份額,而剩餘的歸租種者所有,或兩人共用。那麽,這種租種是不合理的,有欺騙行爲,會導致發生糾紛。海迪傑之子拉菲爾的傳述:大部分麥地那人都有土地,有些人出租土地時,對租種者說:這塊地歸我,那塊地歸你,往往有的地有收成,有的地無收成。因此,穆聖禁止了這種租種法。一說,穆聖問:“你們怎樣出租土地?”我們回答說:我們按收成的四分之一,或一擔棗,或一擔大麥出租土地。穆聖說:“你們不要這樣做。”一說,穆聖時代,人們出租靠河邊的土地,有的有收成,有的無收成,人們就這樣出租土地,因此,穆聖禁止了這種租種法。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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